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黑龙江省茶艺师协会
英文名称:(The Tea Culture Association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第二条 由在黑龙江省境内的具有国家承认的茶艺师,评茶员职业资格的专业茶艺行业从业人员以及高校、科研和法律等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祖国传统茶文化,进一步使茶艺师行业向正常有序的方向发展,促进黑龙江省茶文化市场产生良好经济效益,为发展龙江经济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供销社》、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大街368号同记茶城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举办各种茶艺师职业技能讲座,开展各种茶艺技术交流活动;
(二) 定期举办茶艺师技能培训、茶艺表演等与茶相关的文化活动;
(三) 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掌握茶文化领域的发展状况和趋势,为政府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创建服务外包产业及劳动力转移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 为广大青年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提供茶艺技能相关的咨询、服务,为黑龙江省茶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契机及空间;
(五) 组织会员开展各种形式的茶艺技术研讨会,促进茶艺师与茶楼间的横向联系,为缓解茶艺师就业压力提供一个稳定的平台;
(六)选拔、推荐优秀的人才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填补省内相关领域的空白,努力提高黑龙江茶艺师的综合素质;
(七) 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团体的联系,不定期举办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八) 根据以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团体会员:从事茶文化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
(二) 个人会员:具有初级以上茶艺师,评茶员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及茶文化爱好者、科研、教育以及从事茶叶种植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等涉茶行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对发展黑龙江省的茶文化事业与本协会有着共同的理想;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登记造册,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经常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衷于黑龙江省茶艺师事业的发展;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大公无私,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讲奉献,不求索取。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罢免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审批监督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只限每次活动现场AA)
(二)捐赠;(只接受场地及实物物料)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